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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4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普格县,住普格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普格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普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四川省普格县公安局普基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趁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承包的普格县彝风园无人看守之时,先后七次在园内实施盗窃。

2020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等人放在彝风园内的七把凳子盗走;

2020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等人放在彝风园内的一把铲子盗走;

2020年4月8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放养在彝风园内的鸡盗走三只 ;

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放养在彝风园内的鸡盗走二只;

2020年4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放养在彝风园内的鸡盗走二只;

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放养在彝风园内的鸡盗走二只;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将方某某、向某某等人放在彝风园内的一把锄头盗走。

七次共盗得九只鸡、七把凳子、一把铲子、一把锄头;2020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家中搜出上述被盗财物。经普格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赵某某所盗窃的财物价值101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对其多次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物证书证、失主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和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结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认定的罪名和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普格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任继红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普格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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