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市,户籍住址为湖南省邵东市**街道**村,案发前住三穗县**镇**幼儿园旁租住屋。因涉嫌盗窃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7月15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三穗县**镇文昌路吴某某经营的副食店将店内的5包香烟(其中贵烟1包、中华烟2包、福贵烟2包)盗走。经鉴定,该5包香烟价值为192元。
2、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三穗县**镇府**路付某某经营的**小卖部将店内的7包利群牌香烟盗走。经鉴定,该7包香烟价值为98元。
3、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三穗县**镇**路**电动车北侧门口处将向某某放在桌子上的一部华为荣耀8X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为1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吴某某、付某某、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述,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以上无正文)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忠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三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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