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性别:**,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0********,**族,**文化,农民,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村**号**室,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20年6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初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至崇明区**镇**村村委**处,盗挖被害人孔某某栽种的黄杨树13棵,并将盗挖的13棵黄杨树移植于自己家田中。经价格认定,13棵黄杨树价值人民币2550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已达法定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身份信息。

2.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经过。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相关情况。

4.崇明大道绿化带地上物现场查勘表、地上附属物评估明细表,证实案发地种植黄杨树的相关情况。

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从赵某某处扣押13棵黄杨树。

6.上海市崇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的13棵黄杨树合计价值人民币2550元。

7.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8日,上海**有限公司与中兴镇村建所工作人员龚某某、忻某某、村干部顾某某一起至**村**队**村村委**处,对河沿向南15米范围内的地上物进行评估。其向警方提供了地上物评估结果底稿复印件。

8.证人忻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2019年9月对上海市崇明区中兴镇中村村委会北侧河道往南15米距离内的土地地上物进行登记。

9.被害人孔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4月10日12时许,其来到位于上海市崇明区**镇**村**队村委会西侧的承包地,发现166棵黄杨树被偷了。

10.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盗窃13棵黄杨树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如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琳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173********。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