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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20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1427301991********,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在山西省夏县**镇**村**巷**组**号,现住**镇**路**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后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赵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赵某某至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道**号**城一楼**服装店,窃走店内销售的EZY修身束脚运动裤(牛仔)一条。

2020年10月6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镇**路**号**购物中心**层**服装店,窃走店内销售的法拉线弹力松紧长裤一条(价值人民币149元)、长袖运动衫一件(价值人民币199元)、男式袜子两双(价值人民币54元)。

2020年10月20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至**镇**路**号**购物中心**层**服装店,欲窃走店内销售的衬衫式茄克一件(价值人民币399元)、牛仔工装茄克一件(价值人民币599元)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赵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盗窃行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员工王某某、吴某某的报案笔录证实,其优衣库店内衣物遭窃的事实。

2、相关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扣押的衣服、裤子、袜子经辨认系优衣库店内被盗财物的情况。

3、价格协助认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盗窃被害人衣服、裤子、袜子的鉴定价值。

4、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到案情况。

5、相关户籍信息材料证实,被告人赵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建忠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20****97)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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