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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上蔡县公安局,住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上蔡县张某某家门口,准备用药狗蛋将张某某家饲养的狗药死后盗走,在扔过药狗蛋后听到狗乱叫因担心被发现而逃走,致使张某某家饲养的一条黑狗被药死。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上蔡县王某某家门口,将王某某家饲养的一条黑狗用药狗蛋药死盗走。

3、2019年1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上蔡县魏某某家屋后,将魏某某家饲养的一条灰狗用药狗蛋药死盗走。

4、2018年秋天的一天夜里,被告人赵某某窜至上蔡县,将苏某某家饲养的一条黑狗用药狗蛋药死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4.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魏某某、苏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二年内多次盗窃他人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根喜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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