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4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泽县,现住甘肃省临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4日被临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无前科。
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临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在给被害人王某甲介绍工作的过程中,掌握了王某甲的公民身份号码、手机号码、银行卡号。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赵某某帮被害人王某甲清理手机时,在王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短信找回密码的方式,将王某甲微信支付密码进行修改,并将王某甲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102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第二天,两人一起来到古浪县,被告人赵某某趁帮王某甲导换手机资料的机会,又将王某甲微信绑定银行卡内的6000元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感到事情败露,被告人赵某某驾车逃离了古浪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证明;2.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王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6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天会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诉讼卷壹册
3. 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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