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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9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8日经院批准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6时许,被害人邓某某在临西县张白地村的家中用其母亲赵某乙的手机玩网络游戏交流平台-TT语音软件,进入该软件一个聊天室中,被告人赵某某伙同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聊天室中以“收徒地、送礼物”为由,从邓某某处骗取了赵某乙的微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等并登录,后将赵某乙微信内的6425元陆续转走。

    2020年1月8日10时许,被害人陈某某(10岁)在陕西省延安市**乡的家中用其奶奶曹某某的手机下载网络游戏交流平台-TT语音软件,进入该软件一个聊天室中,被告人赵某某伙同罗某某(另案处理)、梁某某(另案处理)、梁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聊天室中以免费送“和平精英游戏皮肤”为由,从陈某某处骗取了曹某某的微信号、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并登录,后将曹某某微信内的22600元陆续转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西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6.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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