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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南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5********,汉族,高中文化,乌海市**化工厂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农场**分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乌海市公安局海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放于乌海市**化工厂宿舍内的一部VIVO手机盗走,并使用事先掌握的密码,分四次将周某某卡内的44800元(卡号: 6217858400028******)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至自己卡内,后提现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户籍证明、案件侦破报告、扣押决定书、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珏

检察官助理:朱晓微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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