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赵某甲,绰号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322000********,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下称乳源县),住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我院批准,被乳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罪名及证据无异议,在值班律师刘某某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另案处理)、赵某丙、赵某丁(此2人均未满16周岁)4人经商议,于2019年12月期间,以破坏车头、驳接电源线等方式在乳源县乳城镇盗窃了4辆女装摩托车、2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合计人民币22173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
1、2019年12月1日左右的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来到乳源县乳城镇中心市场停车场,4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大运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同月4日的凌晨,上述4人又来到乳源县乳城镇中心市场停车场,以同样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宝运达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盗窃成功后,4人将上述2辆电动三轮车的电池共10个拆下后,将车藏匿于乳源县一六镇大东村委附近的公路边。随后以25元/个的价格将电池卖给了赵某戊(另案处理),共得赃款250元。上述电动三轮车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归还给被害人何某某、胡某某。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036元、2739元。
2、2019年12月4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来到乳源县乳城镇得源小区门口,4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本田牌银白色女装摩托车盗走。后4人将该车开出韶关市区,以人民币1200元左右的价格进行转卖,每人分得赃款约人民币300元。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339元。
3、2019年12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来到在乳源县乳城镇宏泰装饰店门口,4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刘某某的一辆雅马哈牌黑色鬼火女装摩托车盗走。盗窃成功后,赵某乙将该车留作自用,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归还给被害人刘某某。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35元。
4、2019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甲伙同赵某乙、赵某丙、赵某丁来到乳源县一六镇乳桂公路东侧的福威农家菜馆门口,4人分工合作将被害人冯某某的一辆红色新大洲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随后,4人又来到乳源县乳城镇云门村委会云门奶油草莓园门口,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后赵某乙、赵某丙人将上述两辆摩托车开到韶关市区进行转卖,被告人赵某甲分得赃款约200元。经乳源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2辆被盗摩托车价值分别为人民币3518元、47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同案犯的供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甲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情节,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冬梅
附:
1.被告人赵某甲现羁押于南雄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张,散件25页。
3.依法扣押的涉案物品黑色苹果手机一台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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