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农民,住乾安县**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0月3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4日被乾安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因病于2020年1月21日被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姓名不详均在逃),连续两次驾驶机动车至吉林油田**采油厂**队乾187油井盗原油1.8吨,价值5520元。盗得后运输途中被抓获。赃物已收缴并返还丢失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刘某甲、苏某某、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绳某某、王某某、曲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连续两次秘密窃取原油1.8吨,价值人民币5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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