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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124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孙吴县,住**广场**公寓**栋**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2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送外卖至昆明市官渡区**道**附近,被告人赵某某到大润发超市一楼上厕所时,见被害人肖某某的“**”化妆品店无人值守,便进入店内,将店内部分香水、化妆品盗走。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03月19日被民警抓获,并从其住处查获被盗的十六瓶香水及一个眼影盘。经鉴定,被盗物品市场售价为12186元。被盗物品现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监控视频;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被盗物品价值12186元、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零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猛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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