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一部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21979********,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农民,住陆良县**街道**村委**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被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2003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后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3月8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9年1月16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传祺GS4越野轿车去到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史某某家住房猪圈内盗走生猪两头。经鉴定:被盗两头生猪价值人民币3200元。
2.2020年1月2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传祺GS4越野轿车去到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张某甲家住房猪圈内盗走生猪四头。经鉴定,被盗四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0560元。
3.2020年2月15日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传祺GS4越野轿车去到曲靖市陆良县**镇**村委**村委**村**号张某乙家住房猪圈内盗走生猪一头。经鉴定:被盗生猪价值人民币1728元。
4.2020年5月23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传祺GS4越野轿车去到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组**号**号杨某某家住房猪圈内盗窃生猪六头。经鉴定,被盗六头生猪价值人民币15260元。
5.2020年5月30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传祺GS4越野轿车去到曲靖市麒麟区**镇**村委**村**号**号刘某某家住房猪圈内盗走生猪一头。经鉴定,被盗生猪价值人民币28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2.书证;3.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史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5.价格认定书;6.现场勘验笔录;7.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聪燕
2020年9月21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曲靖市麒麟区看守所;
2、作案工具车牌号为云******广汽传祺GS4型车辆一台已被扣押;
3、公安侦查卷贰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