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镇**超市风挡玻璃屋里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4日分三次在**超市挡风玻璃屋内盗取他人七件快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谅解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扣押、还清单、现场照片、网络订单截图、提取笔录;
2.被害人万某某等七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郭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超市盗窃他人快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吕然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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