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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扎鲁特旗鲁北镇**小区**号楼**单元**楼东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镇**超市风挡玻璃屋里分别于2019年12月13日,2019年12月19日,2019年12月24日分三次在**超市挡风玻璃屋内盗取他人七件快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谅解书、报案材料、户籍信息、归案情况、扣押、还清单、现场照片、网络订单截图、提取笔录;

2.被害人万某某等七人的陈述;

3.证人朱某某、郭某某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在超市盗窃他人快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然

2020年5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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