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市西城区**维修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街**号。2018年5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3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9年9月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3日2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街**号楼**层,撬锁进入北京**店内,盗窃中华牌香烟21条、黄山牌香烟8条及人民币800余元,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18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1月4日被抓获,赃物已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香烟等;2.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常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常某某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平
2020年3月26日
附注: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卷宗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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