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84********,汉族,初中肄业,农民,出生地河北省蠡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蠡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6年7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丰台区**园**里**号楼**号宿舍内,盗窃被害人郭某某放在床铺枕头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及仿制卡地亚牌坦克系列女士手表一块(被告人赵某某误认为该表价值人民币七、八万元)。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61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0月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和平街派出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盗手表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勘验、搜查等笔录:搜查笔录;5.物证、相关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起获手表和指认盗窃地点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购表POS签购单、钟表行价单、质量鉴定分级证书、卡地亚坦克系列WT100034腕表网上报价、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6.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报告书、鉴定证书;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指认藏表地点并起获赃物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110接处警记录、侦查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 莉
检察官助理 刘 然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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