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11974********,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程度,务工,暂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小区**幢**室(户籍地为河南省息县**镇**路**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告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被害人温某某位于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的家中休息,趁被害人温某某上班离开之际,将被害人的一只黑色皮质钱包窃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2950元、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等物品。

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主动到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温某某人民币4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河南省息县公安局**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汤鹤新

 检察官助理   远桂宝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