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260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23户,住合肥市瑶海区**组**幢**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3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与顺祥路交口附近“荣泰假日酒店”门前,将被害人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荣事达牌电动车内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盗走。
2、2019年12月25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号**处,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胜爵牌电动车内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93元)盗走。
3、2019年12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路**附近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内的电瓶(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4元)盗走。
2020年1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
2.人口信息查询;
3.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
4.被害人谈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2020年7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