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82199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集安市人,现住集安市**镇**村**组。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集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0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集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于2020年5月某日,潜入集安市**街**号张某某平房院内,采取砸碎窗玻璃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取客厅柜子内的现金65元、“人民大会堂”硬包香烟两盒;于2020年6月某日,潜入集安市**街道**村邹某某平房院内,采取破坏窗户塑料布的方式进入室内,盗取卧室地面柜子内的一次性口罩50支;于2020年6月13日13时许,潜入集安市清河镇**村**组于某甲院内,采取破坏纱窗的方式进入室内,窃取卧室衣柜内的千足金项链一条、地柜抽屉内的黄铜戒指一枚。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6元、口罩价值人民币50元、千足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778元、黄铜戒指价值人民币10元,被损毁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
综上,被告人赵某某共实施入户盗窃三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929元,被损毁玻璃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2.证人于某乙、冯某某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于某甲、邹某某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搜查、指认、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物价鉴定、指纹鉴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仅3个月,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佟丽娜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集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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