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10日被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盗窃,于2007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再因盗窃,于2011年10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再因盗窃,于2011年12月2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再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9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0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再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4月9日释放。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赵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1月16日1时许,至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村**号**室被害人周某某的房屋,推门入室,窃得剑南春牌38度浓香型250ml装白酒24瓶,价值人民币432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的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剑南春白酒(照片);
2.户籍资料、进货单等书证;
3.证人孙某某、傅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中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博学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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