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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镇**村。2008年2月18日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20年5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珠丽景西区路边,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的蒙A*****起亚智跑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软中华香烟两条,价值人民币118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500元。

二、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明珠丽景西区路边,将被害人闫某某停放的蒙A*****大众速腾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苁蓉香烟33条,价值人民币4125元,紫云香烟8条,价值人民币76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300元。

三、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攸攸板秋实中学南门往西200米处马路边,将被害人乔某某停放的蒙A*****斯柯达明锐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7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300元。

四、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综合路锅炉厂门口,将被害人卢某某停放的蒙A*****凯迪拉克牌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人民币40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7500元。

五、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海拉尔西街综合路锅炉厂内,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蒙A*****本田思迪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鼠标、耳机、键盘各一个,价值人民币1911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400元。

六、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下,将被害人朱某甲停放的蒙A*****凯迪拉克SRX牌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人民币20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2940元。

七、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巷**小区院内,将被害人焦某某停放的蒙E*****众泰T700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人民币20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200元。

八、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街**巷**宿舍楼**号楼下,将被害人朱某乙停放的蒙A*****别克昂克拉小轿车后侧车玻璃砸烂,盗窃车内人民币100元。被砸车窗价值人民币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估价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46元,损坏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234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0年813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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