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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林格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林院公诉刑诉〔2020〕Z13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 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号,于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和林格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力源商厦二楼**店铺内盗窃薛某某一条咖色打底裤,价值180元人民币;在力源商厦二楼**女装店盗窃白某某一件绿色秋衣(深色女士上衣), 价值75元人民币。

2、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在力源商厦二楼西角的**店铺内盗窃越某某一条男士运动裤,价值140元人民币,赵某某得手离开时,被店主发现,赵某某遂赔偿越某某300元人民币;随后,赵某某转到力源商厦一楼**鞋城**鞋店内盗窃王某某一双女士黑色高跟皮鞋,价值190元人民币。

3、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在力源商厦**女装店内盗窃顾某某一件紫色女士连帽卫衣,价值120元人民币。

另查明,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将所盗赃物返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物证、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单处罚金3000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莉

检察官助理:张雪芳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五册(含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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