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五常市**镇**乡**村**大队)。1995年11月3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5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1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6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9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解回。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26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街**浴馆**浴区内,趁该浴馆服务员被害人李某某不备之机,将李放在工作台充电的VIV0X20-64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510元)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2.2019年5月26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窜至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货站前,见门没锁进入室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将徐放在办公桌上一部荣耀8X -64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710元)、华为老年手机一部盗走,现赃物已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省新建监狱解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道外区发展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被判刑后,又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宇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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