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响检刑一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3********,汉族,不识字,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响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响水县城**街**汤包馆内,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华为牌NOVA6型手机1部。经响水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510元。
响水县公安局依法扣押被盗的华为牌NOVA6型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物证照片;
2.响水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缪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响水县公安局提供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娜
检察官助理:李跃进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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