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乐至县**镇**路**号**栋**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游某某家中玩耍时将游某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62257675********盗走,于当日20时在乐至县天池镇南街工商银行ATM机用该卡取现1000元。
2019年6月30日上午,被告人赵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易某某的家中玩耍时,趁游某某不注意,从游某某包中将其成都银行储蓄卡62215323200********盗走。于2019年7 月1 日15 时许在乐至县天池镇池南路农商银行ATM 机处用该卡取现3000元;同日16时许在乐至县天池镇新南路发爵理发店用该卡给理发店会员卡充值1000元;于2019年7月2 日19时许在乐至县天池镇西街农商银行ATM机处使用该卡取现1000元;于2019年7 月3 日11时许在乐至县天池镇东街农商银行ATM 机处使用该卡取现6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19年8 月1 日,被告人赵某某近亲属代赵某某退赔被害人游某某12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廷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乐至县**路**号**栋**号;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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