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肖旷,四川博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肖旷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29日至2019年12月26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29日、自2020年1月 27日至 2020 年2月 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某某趁他人熟睡之机,进入安岳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内,将被害人尹某某放于裤子荷包内的人民币33000元盗走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2月1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尹某某损失并取得了其刑事谅解。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赵某某检举易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辨认、勘验、提取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百分之五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检举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其有两次盗窃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席 帅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共157页,散页7页,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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