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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绵游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021979********,绵阳市游仙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绵阳市游仙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2日晚,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某行至绵阳市游仙区**街**号**栋**单元附近,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蓝色玉骑铃牌二轮电瓶车盗走。当晚,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车的价格为人民币2558元。现该车已返还失主。2020年7月20日,赵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慧鹏

2020年9月6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3、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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