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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7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住所地四川省洪雅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12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以来,被告人赵某某通过将被害人高某某手机修改微信支付密码,并多次将银行卡转入手机微信钱包内的资金以消费、转账、购物、充话费等形式转出卡挥霍,共计人民币7024元。

案发后赵某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资金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颐刚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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