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雨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址雨城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1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4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9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0月29日、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雨城区雅二中公交车站后停车处,将被害彭某某的一辆两轮白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后以6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0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2、2020年03月18日21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在雨城区迎新街十字路口和顺羊肉汤店门口将邓某某停放未锁的黑色安尔达电动车盗走,停放于迎新小区非机动车停车棚内,经雅安市雨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200元。案发后,被盗车辆已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6月11日在雨城区先锋路与迎新街交叉路口赵记锁行店铺内将被告人赵某某挡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宏焰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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