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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25岁,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23011995********,初中文化,孝义市**镇**村**号人,无业,住孝义市**巷**专卖店对面沿街独栋楼**层。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盗窃罪被介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盗窃,于2020年8月6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4月份左右,被告人赵某某趁邻居被害人刘某某家的钥匙在楼道房门上忘拔之际,去孝义市天荣对面偷配钥匙后,伺机盗窃。之后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家无人之际,先后5次拿之前偷配的钥匙进入邻居家中,在卧室衣柜的书包里盗走现金19000元。2020年8月5日,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刘某某家出门之后,拿之前偷配的钥匙进入家中实施盗窃。被被害人刘某某返回家中发现,将其反锁在家中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

2、报案材料及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前科劣迹调查表、被盗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撤销缓刑建议书、随案移送清单及照片、现场抓获视频光盘等书证;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以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霞

2020年9月1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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