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627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行政村**村。因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至本区**街道**地铁站、**街道**地铁站、**街道**地铁站附近**共享汽车公司车辆停放处,窃得停放在该处车辆油箱内92号汽油共计110升,价值人民币6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一虎
检察官助理 卢娉娉
2021年1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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