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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仑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16271992********,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行政村**村。本案于2021年1月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至2021年1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先后多次至本区**街道**地铁站、**街道**地铁站、**街道**地铁站附近**共享汽车公司车辆停放处,窃得停放在该处车辆油箱内92号汽油共计110升,价值人民币63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石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辨认笔录;

5.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一虎

                                               检察官助理 卢娉娉

2021年1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仑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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