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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7195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南县人,住阜南县**乡**村**号。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次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至7月,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红色电动三轮车,多次在临泉县**乡、**镇实施盗窃。

1.2020年6月3日,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庄张某某院内的两轮驾车的车轮盗走。

2.2020年6月3日上午,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庄郭某某院内一台洗衣机盗走。

3.2020年6月4日下午,赵某某将临泉县**镇**村委会**庄李某甲院内一台洗衣机盗走。

4.2020年7月4日上午,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庄孙某某院内一台洗衣机盗走。

5.2020年7月5日下午,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王老庄王某某院内一个水泵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水泵价值为205元。

6.2020年7月5日下午,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庄郑某甲儿子郑某乙家厨房内的一个电机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机价值为298元。

7.2020年7月5日下午,赵某某将临泉县**乡**村委会**坊李某甲家屋内一台缝纫机盗走。后因被他人发现,赵某某遂将缝纫机丢弃在李某甲家附近,次日被李某甲发现并搬回家中。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缝纫机价值为120元。

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31日,临泉县公安局民警分别将王某某被盗水泵发还给王某某妻子徐某某,被盗电机发还给郑某甲妻子邰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等笔录;

7.李某乙家、孙某某家洗衣机被盗案现场东侧天网、李某甲洗衣机被盗案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赵某某退回部分赃物,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程园园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临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卷内光盘3张,换押证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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