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镇**村**组**号,住安徽省太湖县**期附近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被太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务工在太湖县**期附近租住,后由于疫情未从业。在文博园一期闲逛期间发现了被害人叶某某的大众高尔夫汽车(车牌号皖******),遂心生歹念。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该车系其妹妹所有,请朱某某、许某某二人为其配制了两把该汽车钥匙。4月14日22时许,赵某某到**路**号叶某某住宅背后,用配制的钥匙将叶某某的大众高尔夫汽车盗走。赵某某将该车开至合肥、蚌埠,直至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民警在蚌埠市禹会区**道附近将其抓获。
经太湖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汽车价值人民币524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许某某证言;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严国华
2020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6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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