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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相检一部刑诉〔2020〕8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淮北市烈山区****家(户籍所在地淮北市烈山区********号)。曾因盗窃,于2009年1月1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盗窃,于2009年3月20日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在淮北市相山区“都市网栈”等网吧盗窃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8015元。

1.2019年9月15日凌晨4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都市网栈”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魏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黑色华为荣耀V9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25元。

2.2019年9月9日凌晨4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中国建设银行住建支行旁“超越名品”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李某甲睡觉之际,盗窃其蓝色VIVO21A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029元。

3.2019年9月9日凌晨4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惠苑路“爱琴海”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费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黑色中国移动N3850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6元。

4.2019年8月29日凌晨6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可伦公馆旁“逸时代”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张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蓝色VIVOX9PLUS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96元。

5.2019年8月18日凌晨5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灶王府旁“超越至尊”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李某乙睡觉之际,盗窃其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696元。

6.2019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在淮北市相山区孟山路“伊泽瑞尔”网吧,被告人赵某某趁被害人某某睡觉之际,盗窃其粉色红米NOTE5手机一部。经淮北市价格认定局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犯罪嫌疑人员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某某、李某甲、费某某、张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鹏举

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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