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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77********,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淮南市田家庵区**号。被告人赵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脱逃罪,于1998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因犯故意伤害罪,2016年被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判处被拘役4个月。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2019年9月到12月三次在田家庵区盗窃电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3日3时许,赵某某来到田家庵区新体育场**售楼部门口,发现被害人杨某某的黑色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700元。

    2、2019年10月14日1时许,赵某某来到田家庵区**院门口公交车站,发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于站牌后方的一辆黑红色欧派电动车没有上锁,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被盗的欧派牌黑色踏板电动因资料不清,且无实物,无法认定价格。

3、2019年12月13日3时许,赵某某溜到田家庵区格林东方酒店南侧20米**装饰旁的烟酒商店门口,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放的一辆银灰色绿源牌电动车没有上锁,趁四下无人之际将该电动车盗走,事后以1000元价格出售给王光才。经淮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3259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在其姐姐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

2020年8月20日经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对其作案时精神状态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说明、涉案人员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住院病历、残疾人证、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王某甲、朱某某、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思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

5. 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珍

检察官助理:王争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公安侦查卷宗贰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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