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部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71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住山东省平原县恩城镇**社区**号楼**单元**室。2004年7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六百元;2005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08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经本批准被武城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12时左右,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鲁******号别克轿车行驶至武城县**镇**村,在**村西头路边马某某的白色六轮卡车副驾驶储物盒中盗窃螺丝刀一把,扳手一把,后翻墙进入该村梁某某家中,在其西里间屋内北侧电脑桌抽屉中盗窃现金7200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在其身上及驾驶的车辆上扣押现金780元,已发还被害人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武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搜查等笔录;6.监控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72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奂芳
检察官助理:李影影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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