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9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莒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至8月9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其车牌号为鲁L****号牌黑色**越野车到莒县**街道**村社区、莒县**医院新院区停车棚等地,趁人不备,盗窃作案5起,盗窃电动车电瓶20块,所盗电动车电瓶共计价值人民币8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莒县**街道**村社区楼**楼道里,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四块)。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280元。
2.2019年8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莒县**街道**村社区楼**洞中盗窃杨某某电动车电池一组(四块)。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19年8月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莒县**街道**村社区楼**楼洞中内盗窃被害人张某甲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40元。
4.2019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到莒县**街道**村村委附近盗窃林某某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20元。
5.2019年8月9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莒县**街道**村,盗窃被害人张某乙电动车电瓶一组(四块)。经鉴定,该组电池价值人民币120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甲等人的陈述;3、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三至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会洁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莒县**街道**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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