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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5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莱西市,住莱西市**街道**村**号。2009年1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莱西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3年1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2014年10月24日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1日。2018年7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被莱西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6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莱西市日庄镇院里村南青岛农商银行附近,在看到被害人姜某某从信用社对面代理营业点取现驾驶二轮电动车离开后,该驾驶红色无牌125型摩托车一路尾随被害人至院里村南北商业街“如海超市”门口。赵某某趁姜某某将电动车停下进入超市购物之机,将电动车后备箱破坏,把姜某某放置在后备箱中装有2500元现金、姜某某的居民身份证、姜某某和于某香的养老保险卡等物品的红色袋子盗走,随后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认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查获经过;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辨认笔录:6、勘验笔录7、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奉良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7张。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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