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组**号,租房住蓬莱市**街道**村。2019年8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6月14日13时许,在蓬莱市经济开发区**店,盗窃蓝色华为畅享9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5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7月23日12时许,在蓬莱市**街道**村陈某某家门口,盗窃车牌号为鲁******的红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73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4日下午,在蓬莱市**街道**村吴某某家门口,盗窃蓝色星迪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27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中午,在蓬莱市**街道**村,盗窃蓝色沃贝尔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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