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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赵德涛,男性,聋哑人,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0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乡**村**号,太原无固定住所,无业。2018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5日刑满释放。该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德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6月7日,被告人赵德涛伙同一名男子(身份不详)经过事先商量在太原市小店区**北街**商城附近踩点,看到被害人宋某某将一辆蓝色的小牛牌电动车停放在**烤肉店楼下的街边离开后,同行的那名男子用遥控锁将电动车打开,被告人赵德涛负责骑电动车逃逸。被告人赵德涛盗窃得手后骑车行至太原市迎泽区**巷**湾夜市停车休息时被被害人和其丈夫及丈夫的朋友抓获,随后扭送至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5638元。

2、2020年4月30日14时,在太原市迎泽区**城附近被告人赵德涛盗窃一辆小牛牌电动车,车牌号119666,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334元。

上述两辆电动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德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9972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德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小玲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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