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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3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岢岚县**镇**街**队**号。2019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9年8月12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1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年10月31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迎泽区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部3层316病房内,盗窃被害人罗某某包内人民币5000元。

2、2019年9月29日5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迎泽区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部4层413病房内,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个、华为牌Nova31型手机一部(购价1780元)。被盗钱包内有人民币500余元、今度烘焙储值卡一张(内含100余元)、身份证一张。

3、2019年10月8日5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市迎泽区山西省人民医院住院部5层507号,盗窃被害人吕某某放在病床床头柜黑色挎包内白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6700元,身份证两张。破案后,追回部分赃款2933.5元人民币,已发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4.证人证言;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秦亚思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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