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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1〕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号。2019年3月22日因吸毒被山西省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7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于2018年7月20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12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经纬厂五区一家经纬日杂店内盗窃被害人曹某某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及现金800元。因该笔记本电脑无实物,型号、配置不详,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无法认定该笔记本价格。

2、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桥东街***小火锅店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现金800元。

3、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新华街*****盗窃被害人白某某收银台内现金300元。liong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蕴华街****内盗窃被害人董某某收银台抽屉现金300元。

5、2019年1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蕴华街荣发市场一灯具店内发有财物可以盗窃,遂离开该商铺。

6、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柳西街****的日用品店盗窃被害人杜某某现金700元。

7、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柳西街****盗窃被害人靳某某苹果手机一部及现金1000元。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苹果手机6SP价格为725元。

8、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东瑞市场内从一辆农用车副驾驶位处盗窃三条大福烟。

9、2019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经纬北路****馆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收银台内现金500元。

10、2019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某在榆次区寿安里****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一台笔记本电脑及一台电视机。经晋中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被盗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200元。被盗的长虹液晶电视机价格为1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郭雪娇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晋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散页壹页,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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