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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峨眉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峨眉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赵某某趁到乐汉高速五标段工地捡垃圾之际,多次进入乐汉高速五标段工地盗窃钢架等物品共计563千克,2020年8月12日将所盗窃的钢架等物品共计563千克卖给罗某某,并获违法所得1015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废旧钢材于基准日市场回收价格为人民币1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觅

检察官助理:杨可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峨眉山市**镇**村。(电话号码:1339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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