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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巴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巴检刑检一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261988********,汉族,无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址黑龙江省巴彦县**乡**村,住该村。2015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巴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10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经巴彦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8月3日转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8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巴彦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巴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巴彦县**乡**村**屯窜至屯邻被害人郑某某(女,47岁)家闲置的房屋内,用螺丝刀将厨房北侧的窗户撬开后进入屋内,在厨房衣柜的挎包内盗得人民币2,400余元,赵某某在郑某某家住两宿后逃离现场。所盗赃款被赵某某生活花掉。经DNA鉴定:巴彦县**乡**村**屯郑某某家被盗案中矿泉水瓶、烟蒂1号、烟蒂2号检出的STR分型与赵某某口腔卡在D3S1358等23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9.07×1030

经侦查,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3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镇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巴彦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大庆监狱释放证明书;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5. 现场勘验笔录:巴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树海 

检察官助理:张伟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巴彦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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