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Z218号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31996********,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林动东城区*****区**#**室,因涉嫌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1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甲在林东镇辖区内工商家属楼、老干部局家属楼、金色家园小区、绿色家园小区、帝苑豪庭北区、帝苑豪庭西区、帝苑豪庭东区等多个小区,利用钳子、螺丝刀等工具实施盗窃行为14次,共计盗窃19辆电瓶车电瓶85块。被告人赵某甲将其中的4块电瓶出售给了**老板贾某某,其余81块出售给**老板黄某某,所得赃款共计4260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告知书、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营业执照、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营业执照、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口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左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代某某、张某甲、李某某、常某某、郭某家、李某甲、任某某、李某乙、刘某家、乔某某、王某某、张某乙、崔某某、赵某乙、白某某、闫某某、张某丙、李某乙、崔某某、穆某某、张某丁、郭某乙、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理;被告人赵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甲二年以内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力根
检察官助理:刘新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巴林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起诉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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