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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933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周口市**县**镇**村**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6日左右,被告人赵某某来到东莞市**镇**村**号被害人贺某某居住的房屋内,在二楼大厅和卧室内盗走一部长虹牌电视机(约价值600元)、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约价值2500元)、一条黄金手链(约价值5000元)、一枚黄金戒指和一枚白金戒指(两枚戒指共价值约2000元),期间赵某某还将一台原本放在二楼的电脑主机搬到旁边房屋即**号天台,得手后赵某某逃离现场。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号天台电脑主机机箱表面上提取残缺掌纹一枚,经鉴定该掌纹与被告人赵某某的左手掌印为同一人所留。

2020年3月10日14时35分,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赵某某口头传唤至新兴派出所接受调查。破案后,被盗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汉文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七份

4.建议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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