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7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广州市荔湾区**号**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泸西县**乡**村委会**后寨)。2019年9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22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4月3日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广州市荔湾区******号**房,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屋盗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华为手机1台、现金人民币1200元。
二、2020年4月1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一男子(另案处理)到广州市荔湾区**路**巷**号后座**楼,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屋盗得被害人何某某的华为手机1台、蓝色布袋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800元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监控视频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目无国法,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俊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碟8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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