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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6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 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自行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业园**区**栋**号地面空地,使用扳手和钳子将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江铃凯运货车内的一个骆驼牌6-QW-130MIN(580)-RN80电池(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67.5元人民币)盗走。

2、2019年12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自行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工业区**厂对面停车场,以同样方法,分别将被害人刘某甲一辆五十铃小型货车内的一个天鹅牌6-QW-126MIN(550)电池(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25元人民币)及被害人刘某乙一辆红色货车上的两个骆驼牌6-QW-100MF电池(经鉴定认定价格为1156元人民币)盗走。

3、2019年12月20 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骑自行车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府附近一停车场,又以同样方法,将被害人余某某的一辆江铃牌大货车内的一个骆驼牌6-QWLZ-80电池(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67.5元人民币)盗走;来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旁一空地,将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江铃牌厢式货车内的一个骆驼牌6-QW-80(600)-RCCA66电池(经鉴定认定价格为493元人民币)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00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锡胜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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