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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全州县****村委****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赵某某到珠海市**镇**公司员工宿舍**栋**楼,翻窗进入被害人周某某一家人居住的**房内,偷走被害人一部玫瑰金VIVO X7手机、OPPO手机充电器、一条灰色休闲运动裤、一件灰色秋衣,后逃离现场。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价格共计人民币333元。事后,被盗物品被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指认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5.辨认、扣押、搜查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俊

                                               检察官助理 邓文睿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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