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Z1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0年5月16日生,湖南省**市人,身份证号码430304********,小学文化,户籍地址及现住址:湖南省**市**区**街道***社区**村**栋**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是阳春市**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15年1月20日,上海**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有限公司签订关于三甲镇丰垌村委会野仔坳测风塔以及测风数据转让协议,约定上海**有限公司将三甲镇丰垌村委会野仔坳测风塔以及测风数据以1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阳春市**有限公司,签订合约15日内付款90万元,余款待阳春市**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政府签订风电投资协议书一个月内支付。
2015年1月27日,赵某某在未向上海**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未经上海**有限公司同意,私自到阳春市三甲镇丰垌村委会花钱雇请当地村民杨某某带其去到**公司位于野仔坳的测风塔处,并叫杨某某爬上测风塔将测风仪拆走。事后,赵某某将盗得的测风仪带回自己公司破解密码,将测风数据导出为已所用,并将测风仪藏在公司内占为己有。经物价部门鉴定,涉案测风仪价值为22313元。
2018年8月17日,赵某某代表阳春市**有限公司转账1200000元至上海**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作为三甲镇丰垌村委会野仔坳测风塔以及测风数据转让协议的履约款,上海**公司表示就违约责任不再追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书证;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颜
2020年8月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羁押在阳春市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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