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13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3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南雄市(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 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2020年8月1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到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平沙塘底田路8号南侧停车位,将杨某某停放于此、车牌号为粤BF****的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1辆开走。经鉴定,该重型厢式货车价值人民币674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  雷

检察官助理  效博妍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四张。

3.缴获的赃物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1辆,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

4.缴获的手机1部,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具结书》1份。

6.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