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二部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儋州市,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海南省儋州市**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动漫星城负二层E2048档,乘被害人李某甲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其挂包内荣耀牌30S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62元)。随后,被告人赵某某去至广州市越秀区动漫星城负一层E1040档,乘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之机,动手盗得其挂包内苹果牌IPHONE X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63元),得手后携赃逃离现场时被动漫星城工作人员人赃并获。公安人员接动漫星城工作人员报警后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缴获的赃物手机均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缴获的赃物手机等物证(照片)、接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晓吟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速裁案件讯问笔录及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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